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1228号 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明。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汝州市人,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1元。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