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278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韩 梅
人民陪审员 郑 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