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1223号
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云南建投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
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