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古再勒巴格村屯垦东路京阗小区临街门面3栋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上诉人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3)新320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二审审理期间经二审法院法官说理释法,愿服判息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上诉人新疆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