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27民初576号
原告:枣阳市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新市镇骆庄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87QQE0P。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开发区建东大道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8238051X。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枣阳市嘉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枣阳市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嘉洲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阳市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