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27民初394号 原告: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开发区建东大道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82380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