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27民初395号
原告: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开发区建东大道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882380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96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晶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