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撤回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全。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对阳郊劳人仲裁字[2019]第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予以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王红卫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