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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第二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105民初3438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明。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法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幼儿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系该园员工。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局(以下简称“赛罕区某某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幼儿园(以下简称“某某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赛罕区某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赛罕区某某局、城投公司、某某幼儿园共同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322,9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赛罕区某某局、城投公司、某某幼儿园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6日,赛罕区某某局和城投公司签订《赛罕区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赛罕区某某局委托城投公司对赛罕区41所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维修改造,该工程项目共分为六个标段进行招投标,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中标第五标段。2023年8月18日,某某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承包城投公司发包的“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EPC总承包五标段”项目,包括案涉的某某幼儿园维修改造工程。2023年10月15日,某某公司与赛罕区某某局、城投公司、某某幼儿园共同签订《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幼儿园)资金委托支付协议》约定:赛罕区某某局、城投公司委托某某幼儿园根据第三方审计公司的审计结果,将案涉工程建设费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按照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2023年12月27日,赛罕区某某局、城投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赛罕区某某局委托内蒙古领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于2024年1月15日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书》,审定结果为五标段总承包工程造价15,219,238元,其中某某幼儿园维修改造工程造价为322,948元。赛罕区某某局、城投公司和某某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某某公司施工中垫付了巨额资金,但时至今日,赛罕区某某局、城投公司、某某幼儿园仍未支付案涉工程款,导致某某公司经营困难。某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赛罕区某某局作为案涉工程的委托建设方和实际付款义务人,城投公司作为承包合同相对方,某某幼儿园作为受托付款义务方,应当共同承担对某某公司的付款义务。为维护某某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赛罕区某某局辩称,赛罕区某某局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不承担直接付款义务。赛罕区某某局作为某某行政主管部门,仅委托城投公司代建涉案工程,双方形成委托代建的法律关系,赛罕区某某局的义务仅限于对项目的监督协调相关工作,并非发包方或者合同相对方,只是承担代建协议约定的义务。某某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进一步表明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应当为城投公司,赛罕区某某局也没有直接参与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某某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赛罕区某某局支付工程款。至于资金委托支付协议,赛罕区某某局在委托方签章,这是根据财政付款流程的一个要求,该委托协议并不代表赛罕区某某局具有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对签订主体具有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主体,现有法律规定没有要求合同之外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某某公司要求赛罕区某某局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某公司对赛罕区某某局的诉讼请求。 城投公司辩称,城投公司与赛罕区某某局在2023年签订了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代建协议中明确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由赛罕区某某局筹集并直接拨付,城投公司收到建设资金后根据资金计划直接支付相关参建方。2023年8月18日,某某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后,城投公司与赛罕区某某局、某某公司及相关学校签订了资金委托支付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城投公司与赛罕区某某局共同委托相关学校将上述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参建方,包括某某公司的工程建设费。根据第三方审计公司的审计结果,城投公司根据与各参建方的合同约定价款形成资金支付计划并上报赛罕区某某局,赛罕区某某局书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上报付款材料,建设资金到位后,由赛罕区某某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学校,由相关学校按照资金支付计划直接支付各参建方,参建方按照付款金额向相关学校提供有效发票。首先,从上述某某公司与城投公司、赛罕区某某局签署的所有合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来看,赛罕区某某局为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城投公司之间系委托代建合同关系,城投公司仅作为该代建项目的受托方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本项目为代建项目。因赛罕区某某局未拨付相关建设资金,导致城投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城投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城投公司仅为该代建项目的受托方,应由赛罕区某某局与城投公司共同向某某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其次,赛罕区某某局作为委托代建方已经与某某公司、城投公司及相关学校签订了资金委托支付协议,按照资金委托支付协议的约定,建设资金到位后,由赛罕区某某局直接拨付给相关学校,由相关学校按照资金支付计划直接支付各参建方。可以看出,现在负有支付本项目参建方工程款义务的是各相关学校,而非城投公司。 某某幼儿园辩称,同赛罕区某某局答辩意见一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15日城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与施工(EPC)中标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中标通知书载明: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将五标段,工程名称为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EPC总承包五标段的工程,确定某某公司、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设计与施工(EPC)巴彦镇中心校、敕勒川绿地小学乌兰分校、大学路小学滨河分校、大学路小学、某某幼儿园西黑河幼儿园、第三十九中学、东风路小学学苑街分校、巨华小学、南门外小学万达分校、赛罕区某某幼儿园、赛罕区民族小学、十八中学、石化幼儿园、腾飞路小学塑胶体育场维修改造、塑胶篮球场维修改造、人造草坪足球场维修改造、屋面防水维修改造、消防系统维修改造、外墙保温维修改造、门窗维修改造、室外硬化维修改造、供暖系统维修改造、教室装修等。 2023年8月18日,城投公司(发包人)与某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签订《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EPC总承包五标段。2.工程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4.资金来源:国有投资100%(政府投资100%)。5.工程内容及规模:招标清单工程量及清单项目描述的全部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巴彦镇中心校、敕勒川绿地小学乌兰分校、大学路小学滨河分校、大学路小学、某某幼儿园西黑河幼儿园、第三十九中学、东风路小学学苑街分校、巨华小学、南门外小学万达分校、赛罕区某某幼儿园、赛罕区民族小学、十八中学、石化幼儿园、腾飞路小学塑胶体育场维修改造、塑胶篮球场维修改造、人造草坪足球场维修改造、屋面防水维修改造、消防系统维修改造、外墙保温维修改造、门窗维修改造、室外硬化维修改造、供暖系统维修改造、教室装修等。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8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9月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14,315,855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包含设计阶段的所有费用以及审核未通过时的设计调整,均不以此为由调整设计费用。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1条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第14条约定承包人施工完成,经监理验收合格,审计单位出具中期审计报告,发包人收到某某局相关建设资金后,最高支付中期审计报告审定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发包人收到某某局相关建设资金后,按照最终审计报告中工程款的90%扣除已支付的进度款总额,将工程款剩余部分分批支付给承包人;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终结算报告中工程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息返还承包人;最终结算报告中工程款的7%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此款项待承包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后,发包人无息给付给承包人。因某某局未拨付相关建设资金致发包人未能及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8月18日,某某公司出具《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另查明,2023年10月14日,某某幼儿园(甲方)、城投公司(乙方)、赛罕区某某局(丙方)、某某公司等(丁方)签订《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幼儿园)资金委托支付协议》,载明:“第一条协议背景,根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研究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维修改造及2012—2021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等工作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3]34号)文件要求,按照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3]182号)、《关于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3]185号)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四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项目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代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某某条1.工程名称: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5.资金来源:政府投资。第五条建设资金和代建服务费支付方式:1.乙方、丙方共同委托甲方将上述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各相关参建方(本合同丁方),工程建设费根据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结果,乙方根据与丁方(各参建方)合同约定价款形成资金支付计划,并上报丙方,丙方书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上报付款资料,建设资金到位后丙方直接拨付甲方,由甲方按照资金支付计划直接支付丁方(各参建方),丁方按付款金额提供有效发票;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照乙方与丁方合同约定,经乙方出具书面确认单、中期审计报告、发票上报给甲方,甲方进行支付。第七条四方权利:甲方、丙方权利:有权监督和指导委托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委托项目竣工验收;丁方权利:在丁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第八条四方义务:甲方负责争取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在项目资金上的支持,并及时将相关资金直接支付至丁方,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报建等手续;丙方需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报建等手续。第九条四方责任:甲方不得超越本协议义务对乙方进行不当干预,乙方有权拒绝这种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本协议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和投资额增加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乙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本委托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当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委托协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委托协议即终止。第十一条保修责任:对乙方同施工单位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施工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 又查明,《工程验收竣工单》,载明:工程名称: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EPC总承包五标段,建设单位:城投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公司,开工日期:2023年8月18日,竣工日期:2023年9月7日,学校名称:某某幼儿园。某某公司、城投公司、赛罕区某某局及监理单位均在《工程验收竣工单》上签字盖章,最后一个签字盖章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15日,内蒙古领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内领恒审字【2024】第50号《结算审核报告书》,载明:六、审核结论,该项目报审金额16,699,540元,审定金额15,219,238元,核减金额1,480,302元,核减率8.86%。该项目审定结果已经项目委托方、受托建设方、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足以公允地反映该项目结算价款的真实情况,可以作为有关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其中《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载明“某某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报审金额356,052元,审定金额322,948元,审减额33,104元,审减率9.3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变更名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案涉工程款的付款主体应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EPC总承包五标段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并进行了结算。案涉合同中虽有关于“发包人收到某某局相关建设资金后,按照最终审计报告中工程款的90%扣除已支付的进度款总额,将工程款剩余部分分批支付给承包人”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对所欠款项无异议,“发包人收到某某局相关建设资金”并非对付款时间或条件的约定,视为某某公司与城投公司对于给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或条件约定不明,某某公司有权要求城投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本案中,案涉工程竣工并通过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审核报告书》,且已到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又经四方签订《2023年赛罕区学校、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幼儿园)资金委托支付协议》,发包人逾期付款已超过合理期间,某某公司通过本次诉讼请求主张支付未付工程款,故应视为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关于某某个争议焦点。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更名后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有限公司承继。案涉承包合同及委托支付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案涉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而合同的发包人为城投公司,故向承包人某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应为城投公司。资金委托支付协议中约定“在丁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作为案涉工程的受益方,某某幼儿园在委托支付协议中盖章,表明其同意支付相应工程款,某某公司有权按照约定要求某某幼儿园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根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城投公司应当支付某某公司(某某幼儿园)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322,948元。此外,城投公司与赛罕区某某局虽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但赛罕区某某局并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亦无由赛罕区某某局支付款项给某某公司的约定,故对于某某公司要求赛罕区某某局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幼儿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2,948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某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幼儿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6.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7.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8.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