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16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二层20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千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一区28号楼201-213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千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010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北京天润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千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编号为BJQHJMKJ170811的产品销售合同已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解除;二、北京千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天润合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预付款198394.5元及预付款利息7024元;三、北京千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天润合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61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实施信用惩戒。
4、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2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执16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