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1930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二层20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5号楼二层2015室。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