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徐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徐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罗森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5执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徐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0号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徐沃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7111.06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7111.06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