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22民初196号
原告: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4768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2日,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