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22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4768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民涵实业公司原旧里建电影院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FLYF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履行款91600元;2、案件受理费2443元;3、执行费1311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122执2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