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110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47686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民涵实业公司原旧里建电影院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PIYF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2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1331.65元及利息,执行费17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喜宏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