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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1266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告: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紫金东街293号***7**10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1984619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币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