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黑1102民初2686号 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77-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31630483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231102MF3224436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1987年3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原名为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变更为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09-5031),约定 被告将幸福乡之路村村民集资楼工程第三标段发包给原告,原告承包范围为土建、装饰、装修、水暖电。工程价款18,719,346元,合同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未付工程款987,910.94元。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将全部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剩余工程款被告拒不给付,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987,910.94元及利息680,448.70元(以987,910.94元为基数,按照五年以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05%从2011年11月25日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共计1,668,359.64元,并要求给付从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同意一年内支付原告本息1,668,359.64元和诉讼费9,907.62元。如不按期支付,从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现行利率年3.85%给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路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987,910.94元,利息680,448.70元,合计1,668,359.64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履行完毕。如不按期支付,以本金987,910.94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现行利率年3.85%给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为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07.62元,由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之 路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