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与黑龙江省元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2民初1825号之三
原告:黑河市龙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77-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长福,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元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安达市兴安街1委8组。
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以(2019)黑1182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书对龙江公司诉元宝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现根据案情需要,本案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真义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姜洪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