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5606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西岸国际B8栋2单元24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08215040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数码大厦9层09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