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01民初3061号
原告:新疆玉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伊力其乡英麦勒村塔西其1巷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去(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办公120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甘肃省环县。
被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新疆玉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新疆玉土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贵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互相调解达成和解,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望予以批准》为内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玉土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玉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39元、保全费2173.59元,均由原告新疆玉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