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01财保16号
申请人: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439799054XN,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办公1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胜,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
申请人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英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胜在本院(2023)兵1001执136号案件中申请执行大英公司的案款1290088.1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大英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645300118182023000040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吴**胜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1001执136号案件中的案款1290088.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