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若羌恒升铁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57号
申请人:若羌恒升铁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李学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琪珂,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办公1205号。
法定代表人:郭世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若羌恒升铁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若羌恒升铁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若羌县交通运输局应收债权19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若羌县交通运输局应收债权19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