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9民初324号之一
原告:顾正洪,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志品,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路**城建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郭世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分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巴州博湖县才坎诺尔乡才坎诺尔村****v>
法定代表人:刘金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希望,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原告顾正洪与被告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分公司、张希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顾正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正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正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保全费130.00元,合计167.50元,由原告顾正洪负担。
审判员 王建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