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9民初322号之一

原告:高亚军,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志品,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路**城建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郭世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分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巴州博湖县才坎诺尔乡才坎诺尔村****v>

法定代表人:刘金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希望,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原告高亚军与被告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湖分公司、张希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高亚军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亚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亚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00元,减半收取计807.50元,保全费746.00元,合计1553.50元,由原告高亚军负担。

审判员  王建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