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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奎屯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4003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奎屯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奎屯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9190元,执行费52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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