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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7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86092。
法定代表人:沈文江,该监理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北新区果香园-塔城街85幢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63605262U。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经理。
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原执行法院自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兵070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刘双全
审判员  张 悦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