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7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西路。
法定代表人:沈文江,该监理中心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天北新区果香园-塔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兵070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50000元、利息24750元、赔偿所款损失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50元。2019年12月20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兵07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兵070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现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79223元未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核实(2016)兵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土地用于建设奎屯市天北新区果香园-塔城街(格林小街项目),大部房产已销售,剩余房产用于拆迁补偿或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现无房产、土地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到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发现有房产虽仍登记在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系拆迁补偿房,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
5、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经(2016)兵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土地用于建设奎屯市天北新区果香园-塔城街(格林小街项目),大部房产已销售,剩余房产用于拆迁补偿或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现无房产、土地可供执行。房产、土地虽仍登记在新疆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不备执行条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平
审 判 员 宋 海 军
审 判 员 王 国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