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6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4号楼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财政局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3)内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453907.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1××××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交纳97470.36元。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确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62709元,经本院核算,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80854元。鄂尔多斯市绿园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