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1民初552号
原告:内蒙古超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138号玉泉大厦主楼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左旗投资项目促进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乳业大厦。
负责人:***。
被告: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向阳路东新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超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投资项目促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超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超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超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3元,减半收取计7871.5元,由原告内蒙古超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