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83民初202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迁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新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681282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轧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订立的《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违法无效,应予以撤销,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2、被告补发工资237,375元;3、确认原被告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12,000元;4、被告为原告缴纳2017年11月至2027年的社会保险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迁劳人字[2018]第34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错误,原告提起的仲裁申请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事实;二、被告2017年10月31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三、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补发工资237,375元;四、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以欺诈等行为与原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12,000元;五、被告应为原告缴纳2017年11月至2027年年底的社会保险费用。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早做出公正判决。 被告轧一公司辩称,一、双方依法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二、双方已依法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3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从事翻渣盆工作;2004年5月开始,原告至被告炼钢车间从事炉前工工作;2006年春,原告至被告炼钢厂白灰窑从事上料工作;2006年8月,原告至被告炼钢厂从事火车放杆工作;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原告待岗;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原告至被告原料车间从事皮带上料工作;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原告从事看水泵工作;2013年8月至2017年10月,原告从事看车棚及打扫卫生工作。 2012年6月27日,被告组织原告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原告进一步复查会诊;2012年9月4日,被告组织原告复检,未显示尘肺。 2015年9月17日,被告提出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遂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5,480元。 2019年6月18日,唐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职业性矽肺一期。2019年11月18日,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七级伤残。 原告曾向迁安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岗位调动申请表、职业病鉴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在2017年10月31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告认为违法无效,应予撤销,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工资,未提供证据证明工资具体数额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12,000元,但原告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要求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17年11月至2027年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