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83民初1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9元,减半收取7070元,由原告迁安轧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立华 人民陪审员  李忆然 人民陪审员  郭运刚
书 记 员  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