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正奥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民终1616号
上诉人唐山市正奥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曹俊平、肖淑霞、曹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3民再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正奥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正奥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康永杰 审判员 孙乾辉
书记员 郑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