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业路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信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3号。
法定代表人:韩霞。
被执行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蔡园镇新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晨。
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60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茜。
本院作出的(2016)京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3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志斌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宁 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