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监2号
原审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钢城大街2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18379902K。
法定代理人:郝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唐山市正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九百户镇闵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MA0089LBP5Y。
法定代表人:曹俊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蔡园镇新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8128220Y。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曹俊平,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九百户镇闵庄村。
原审被告:肖淑霞,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曹秀霞,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审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唐山市正奥商贸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曹俊平、肖淑霞、曹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冀028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9)冀028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丽伟
审 判 员 司伟伟
审 判 员 侯明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