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本县民初字第0060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生,辽宁省本溪县人,系个体工商户老板,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系原告亲属。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辽宁省本溪县人,系个体工商户,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系原告亲属。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71年4月6日生,无业,黑龙江省木兰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尚未清算完毕,故原告于2014年12日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四十一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