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9670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