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2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武荣,**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机场。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7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1.根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变更、解除原条款后新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没有变更解除原条款,原条款就应继续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因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新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本案《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治安协警转岗意见征求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劳动合同》依法有效,应继续履行。2.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之前,安排申请人到新岗位上岗,没有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申请人多次对岗位调整有争议,并多次和有关领导沟通,同时证明申请人的辞职报告是在被申请人安排工作强度大、高温露天超长时间作业的情况下违背自己意愿写下的,申请人的辞职报告不应产生法律效力。3.被申请人作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程序违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申请人的岗位为公安协警,在尚未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非其《劳动合同》载明工作岗位部门审批同意申请人的辞职申请违规。4.二审开庭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予以质证,未保证申请人辩论权,程序违法。5.仲裁阶段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出勤记录,该记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违法违规,但申请人在调取仲裁案件材料中没有发现,一审中申请人已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该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现申请人再次申请调取该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求是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本案申请人**入职到机场集团公司从事公安协警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其中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后,**收到机场集团公司的《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治安协警转岗意见征求书》,并在征求书“本人同意参与上述转岗,本人签名”处签字。本院认为,**该签名行为应视为其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再审复查期间,**虽提供录音证据主张其并未在《转岗意见征求书》上签名,但该证据仅系当事人**的单方自述,并无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据此主张《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治安协警转岗意见征求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缺乏事实根据。**转岗工作后,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辞职报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虽审批同意其辞职的并非其《劳动合同》载明工作岗位部门,但这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管理权利,不影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据此主张被申请人对其辞职报告的审批违规,依据不足。**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交录音证据的内容为其与案外人一起去找领导沟通转岗事宜,**自述工作岗位辛苦,表达其想要转岗的意愿。**据此主张其递交的辞职报告违背其真实意愿,依据不足。如前所述,**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不足以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二审是否当庭播放该录音证据并不影响其辩论权的行使,其关于二审剥夺其辩论权、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另,**的出勤记录仅能证明其工作时间等出勤情况,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无调取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异议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本院不予调取。原审法院未予调取,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海莉
审判员  张之靖
审判员  吴爱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姚海军
书记员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