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民终1349号之一
本院于二○一九年十月十日对捷达航空商务汽车服务(湖北)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陈永秀,湖北及时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9民终13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9民终1349号民事判决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汉,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铂,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铂,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刘汛
审判员  王政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