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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零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