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零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