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零民重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