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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零民重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永州宗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