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龙丰实业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大庆某某龙丰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05民初21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某某龙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大庆某某龙丰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