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安市轩辉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503民初9592号 申请人:高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灰埠镇前进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至10层101内9层9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高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500000元。案外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开户名称:北京某有限公司沪陕高速合大段HSHDZT-05标项目经理部,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账号:5206856557********),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账号:520685655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融支行,账号:1106750001562295990080012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环支行,账号:1100102870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环支行,账号:110010287000********),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上述财产保全金额以1500000元为限。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安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