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3民初5563号
原告:杨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被告员工。
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经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