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MA5TKHT02G,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老城镇武亭路海南华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至10层101内9层999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琼027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华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2922.98元;二、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华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4年8月2日的利息65513.05元;剩余利息应当以2032922.98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3倍自2024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99.73元(原告海南华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2099.73元),由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93.74元,由原告海南华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5.9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海南华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由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另,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1987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