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

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与子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4335号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1元,减半收取46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