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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拒绝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拒绝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4-2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350

原告: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业主莫惠芬,女,19824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杰(莫惠芬配偶)。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龚少晖。

被告:漳州市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雄。

被告: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15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禹生。

原告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与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垄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525日立案。

原告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于201611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姜庶伟
审  判  员   吴园妹
人 民 陪 审 员   张立伟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晓畅
法 官 助 理   毕铭泽
书  记  员   田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