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漳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郑敏杰,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四街四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超然,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龚少晖,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昌中路丽园君悦1幢B1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321336-4。
法定代表人朱国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君,女,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杰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敏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敏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
审 判 员 傅 京
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吉如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