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执2977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金玉工业集中区金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珍慧,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刘尚春,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24民初7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尚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尚春应偿付案款39335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尚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1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尚春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8月1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尚春的不动产,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尚春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尚春名下有车辆和位于宁乡县夏铎铺镇夏铎铺社区的自建住宅一套,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尚春名下的房产,因上述房产为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故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尚春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马自达牌小车一辆,因该车辆无法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2019年1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尚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示;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尚春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去往被执行人刘尚春的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9153.33元(含申请执行费5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99153.33元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尚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喻荣杰
审判员  陈卫卫
审判员  文 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