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3645号之二
申请人: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金玉工业集中区金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晓峰,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袁露,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关于申请人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晓峰、袁露、张崇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湘0124民初364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晓峰、袁露名下的坐落于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东环线(金域蓝湾)17栋307号(权证号码:716001410、716001411)的房产。原告宁乡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晓峰、袁露名下的坐落于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东环线(金域蓝湾)17栋307号(权证号码:716001410、716001411)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紫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熊 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