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31某某与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3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22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环娄路297号2号房、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鑫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3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